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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趨更合宜 內政部核定通過「苗栗縣原住民族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原住民工程課

       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因位於山坡地,可建築面積更為受限,現有編定為建築用地之面積約僅佔原住民保留地總面積的0.53%,加諸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天然災害迭次重創,影響原住民族居住權益及生命財產安全甚鉅。

       原住民族地區面臨的居住問題,事實上不在於房價多寡或居無住所,而在於既有房舍合法化與新(增)建房舍建築用地變更編定及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之申請與取得等問題。因此,縣長為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物合法使用率偏低之問題,並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居住安全及環境品質責由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及工商發展處研擬修訂簡化相關自治條例,並經苗栗縣議會原住民議員黃月娥及楊文昌督促,就法令及實務層面研擬因應解決對策。

       提高申請建照的意願及得依簡化程序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居住權益,減少部落違建亂象,爰訂定「苗栗縣原住民族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獲得內政部核定通過,公告110年12月29日起,本縣原住民保留地範圍,一定規模以下具有原住民族特色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申請建照時可以免除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免臨接道路及免檢附建築線指示,也不再適用畸零地使用規則、基地綠化實施辦法及部分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的規定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