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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運動部「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修訂案,請依該部函示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發布單位:原住民行政科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5月11日原民教字第1150020873號函辦理。

二、依據運動部114年9月17日運法(一)字第1141250006A令規定運動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運動部及所屬機關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4年9月9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運動部及所屬機關承接辦理(如附件2)。爰此,有關前揭要點移由本部賡續辦理,並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如下:

     (一)第1點:「教育部」修正為「運動部」。

     (二)第4點第3款及附件2:「中央氣象署」修正為「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三、檢附修正後「登山活動注意事項」及附件2各1份,本案電子檔亦得於運動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
sports.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