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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造林 2.0(114年8月20日起施行)

  • 發布單位:族群發展科

一、依據規定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農業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4818日農林業字第1142440406號及原民經字第1140035937號函會銜令頒布)。

二、最小面積限制

(一)、    非山坡地:最小0.3公頃。

(二)、    山坡地:最小0.1公頃。

(三)、    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山坡地最小0.1公頃。

三、造林區位

申請獎勵造林區域,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二)、 造林區域應完整不得分散。

(三)、 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不得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

(四)、 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

(五)、 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

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四、造林需要情形

(一)、 沖蝕溝、陡峻裸露地、崩塌地、滑落地、破碎帶、風蝕嚴重地、沙丘散在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

(二)、 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

(三)、 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四)、 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

(五)、 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土地。

(六)、 外來種植物入侵之土地。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造林需要。

五、獎勵造林類型

(一)、  木材生產林:以從事生產結構用材、建築用材、菇蕈及農用資材等生產為主,著重在木材經濟用途,以提昇國產木材自給率。

(二)、  非木材生產林:以營造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生態維護等為主要目的,依循生態造林作業原則優先使用木本原生樹種。

申請前,請先評估造林區域、造林目的、生育環境地力及特性、樹種適應性等,根據上述條件,選擇「木材生產林」或「非木材生產林」擇一類型提出申請。

六、獎勵造林樹種

新制獎勵期限6年之獎勵造林樹種及每公頃栽植株數基準表,分木材生產林(25)及非木材生產林樹種(含木本類原生樹種,外來植物白千層及木賊葉麻黃等限定栽植區域,不含竹類)

七、申請獎勵造林期間

(一)、 114年申請獎勵造林者,期間為114820日至1141231日。

(二)、 115年起為每年11日至430日止。

八、應備文件

申請獎勵造林,應擇定一種獎勵造林類型,填具「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受理機關(單位)提出:

(一)、    申請人

1.    為自然人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檢附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為部落者,應檢附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

(二)、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但受理機關(單位)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

(三)、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

(四)、   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   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

(六)、   前述獎勵造林計畫書:為計畫性營林需要,請填寫下列資料:

1.    造林類型、造林目的及森林經營期程。

2.    造林樹種及數量。

3.    造林地點及位置示意圖(含地籍圖)。

4.    造林環境評估情形。

5.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   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

(八)、   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

(九)、   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但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

(十)、   如有設置寬度3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請檢附合法設置文件。

(十一)、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獎勵造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免費供應種苗。

九、獎勵造林檢查

(一)、 造林人於獎勵造林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核准後1年內,完成造林並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

2.    1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6年,應於每年831日前,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

(二)、 造林人於期限內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後,主管機關會同造林人實地辦理下列檢查:造林樹種、成活率或林木覆蓋範圍、有無山坡地超限利用及國、公有租地違規情事、第6年加發獎勵金條件。

十、獎勵金

(一)、 造林獎勵金:第1-6年林木檢查符合規定者,發給「造林獎勵金」每公頃新台幣50萬元。( 1 年:每公頃 20 萬元;第 2 到第 6 年:每年每公頃補助 6 萬元)

(二)、 成林獎勵金:第6年林木檢查高度及株數等符合規定,加發「成林獎勵金」每公頃新台幣5萬元。

(三)、 結構用材獎勵金:第6年上述加發成林獎勵金之木材生產林,均屬林產業儲備樹種,且栽植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者,於造林第6年再加發「結構用材獎勵金」每公頃新台幣5萬元。

十一、    受理機關(單位)

土地類型

受理機關(單位)

 國有林租地、其他國有土地租地

 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

 公有地、私有地、原住民保留地

 鄉(鎮、市、區)公所

 大學實驗林租地

 大學實驗林

 

 

 

 

 

 

 

十二、注意事項

(一)、 如果想領取第6年加發結構用材獎勵金,必須在撰寫獎勵造林計畫書時,選擇木材生產林類型,栽植樹種均屬林產業儲備樹種,且栽植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者。

(二)、 一案只能選一種類型。不同類型需分開規劃分開申請。

(三)、 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不能申請木材生產林,只能申請非木材生產林。

(四)、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不能規劃生產菇蕈用材之木材生產林。

(五)、 選擇非木材生產林之原生種,請至「臺灣物種名錄」查詢是否為原生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