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如下:
(一)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二)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2、第2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臨聘或聘任機關。
3、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三)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二、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 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及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單範例各1份(如附件),電子檔部分已置於本府政風處網站-政風服務下載-表單下載專區供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