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5月9日府教終字第1130091349號函辦理及本會113年5月8日原民教字第1130024732號函諒達。 二、旨揭實施要點核准文號更正為「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社(四)字第1130045315號函」。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5月9日府教終字第1130091349號函辦理及本會113年5月8日原民教字第1130024732號函諒達。
二、旨揭實施要點核准文號更正為「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社(四)字第113004531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