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97年開始辦理「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以來,透過造植林木方式,大大改善本縣土地崩塌地形,更增加原有森林生物多樣性。請民眾踴躍支持本計畫,一起保護我們的土地及森林。
一、補助項目:新植造林及後續撫育管理之補貼。
二、資格條件:
1. 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 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 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 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三、申請期間:配合造林季節,建議於每年10月至隔年3月向當地公所申辦。
四、申請方式:自行備齊檢附資料至本縣轄內原住民地區鄉公所(泰安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申請。
五、檢附申請資料:
1. 申請書。
2. 切結書。
3.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土地權狀或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5. 印章。
6. 存摺封面影本。
7. 土地非申請人一人持有,應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共有分管契約書。
8.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9. 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10. 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 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2. 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3. 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4. 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承辦聯絡電話:
1. 原住民族事務中心:037-559238、559241
2. 泰安鄉公所:037-941025分機304
3. 南庄鄉公所:037-823115分機127
4. 獅潭鄉公所:037-931301分機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