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單 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 後),獎勵標準依上述規定發給。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 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 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 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十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 行。」,意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單 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後),獎勵標準依上述規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