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或條件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二、如何申請
(一)、應準備文件: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各2份(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
(二)、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三)、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