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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推展原住民團體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原住民行政課

※因應COVID-19疫情,各項活動辦理請依遵循中央疫情流行指揮中心指引辦理防疫措施。
※公告111年度補助費用基準表如附件!
※惠請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詳見附件。

◇補助對象如下:
一、在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依法登記立案滿一年之原住民族協會、合作社、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二、位於本縣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前款原住民協會及合作社,其負責人應為原住民。

◇補助項目如下:
一、文化、產業活動:辦理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文化、產業等活動。
二、藝文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育樂、戲劇、歌謠、音樂、舞蹈、體育、工藝等活動。
三、兒童及青少年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兒童及青少年文化成長、課業輔導、生活適應及休閒生活、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等活動。
四、族語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活動。
五、老人、成人、婦女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原住民生活基本、就業知能及生活內涵、婦女成長、親子、衛教及才藝活動。
六、法治教育:辦理有關增進原住民法律常識及權益保障等活動。
七、社會服務教育:辦理有關兒少、老人、婦女福利及權益宣導、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宣導、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關懷照顧、災害救助研習訓練等活動。 
◇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每案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四、配合中央或本府專案、政策性活動並專案簽准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政策性活動亦得不受第九點第二款規定之2限制。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週前,檢具計畫書、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學校者免附)等相關文件函送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府收發戳章為準。檢附之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預計參加人數、實施方式(活動內容)、經費概算、經費來源、收費標準及項目(如為免費或需收取保證金請註明)、預期目標(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預定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
四、活動辦理若有聘請講師授課或演講,其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講師名單、學經歷及課程時間表,請於計畫書中載明。
五、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活動或計畫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項目之金額;其本年度已獲本府各單位核准補助之案件名稱及金額明細,請詳列於計畫書中。

◇補助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應切實依照研提之實施計畫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府核准。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處所或位置標明「苗栗縣政府補助」字樣。
三、接受補助事項如涉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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