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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輔導造林計畫

  • 發布單位:原住民經建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97年開始辦理「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以來,透過造植林木方式,大大改善本縣私有地崩塌地形,更增加本縣原有森林生物多樣性,改善林相,增進土壤地利。請民眾踴躍支持計畫,為要保護且善用我們的土地,一起來使本縣的森林更健康。

一、補助項目:新植造林及後續撫育管理之補貼。

二、資格條件:

1.    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    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    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    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三、申請期間:配合造林季節,建議於每年10月至隔年3月向當地公所申辦。

四、申請方式:自行備齊檢附資料至本縣轄內原住民地區鄉公所(泰安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申請。

五、檢附申請資料:

1.    申請書。

2.    切結書。

3.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土地權狀或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5.    印章。

6.    存摺封面影本。

7.    土地非申請人一人持有,應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共有分管契約書。

8.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9.    承租國有或公有土地者,應檢附出租機關同意造林之文件。

10.  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    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2.    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3.    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4.    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八、承辦聯話:

1.    住民族事務中心037-559238559241

2.    泰安鄉公所:037-941025分機304

3.    南庄鄉公所:037-823115分機127

4.    獅潭鄉公所:037-931301分機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