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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及育有1-6歲以下兒童之停車位及識別證使用注意事項

交通部於107年6月29日發布「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本府爰依前揭辦法之規定,業於轄內停車場(各機關與境內公營事業、鐵路車站、百貨公司、量販店、區域級醫院及觀光遊樂業園區等)設置2%為婦幼專用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25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經統計目前共計124格供婦幼專用停車位。

依前揭辦法之規定,民眾若要使用婦幼專用停車位,需將孕婦健康手冊、兒童健康手冊或停車位識別證擇一放置於車輛擋風玻璃上即可;另車輛未承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不得使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且不得占用專用停車位,自今(108)年6月29日起,若違規占用依停車場法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緩。

為使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長擁有更友善之停車環境,本府自108年1月起新版兒童手冊及孕婦手冊內均檢附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證,如仍沿用舊版者,本府將加發停車證。提醒民眾依規定使用婦幼專用停車位,以免吃罰單,千萬不要讓你們的權益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