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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推展原住民團體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一、補助項目:

1.文化、產業活動:辦理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文化、產業等活動。

2.藝文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育樂、戲劇、歌謠、音樂、舞蹈、體育、工藝等活動。

3.兒童及青少年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兒童及青少年文化成長、課業輔導、生活適應及休閒生活、青少年職涯發展、就業輔導及就業權益保障等活動。

4.族語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活動。

5.老人、成人、婦女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原住民生活基本、就業知能及生活內涵、婦女成長、親子、衛教及才藝活動。

6.法治教育:辦理有關增進原住民法律常識及權益保障等活動。

7.社會服務教育:辦理有關兒少、老人、婦女福利及權益宣導、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宣導、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關懷照顧、災害救助研習訓練等活動。

二、申請期間: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三週前提出申請。

三、資格條件:

1.在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依法登記立案滿一年之原住民協會、合作社、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本縣公私立各級學校。

2.前款原住民協會及合作社,其負責人應為原住民。

四、審查方式:檢具計畫書、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學校者免附)等相關文件函送本府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本府收發戳章為準。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2.同一單位每年補助二案為限。

3.每案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4.配合中央或本府專案、政策性活動並專案簽准者得不受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政策性活動亦得不受第九點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30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