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二、申請期間:於事件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3日內。
三、資格條件:具原住民身分者。
四、審查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申請,由申請單位派員訪視並辦理救助。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視個案情況1萬~5萬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15萬6,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