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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一、補助項目: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二、申請期間:

三、資格條件: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

四、審查方式: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轄內原住民地區鄉公所(泰安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申請,公所初審通過後,轉請本中心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1.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影本。

3.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4.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中華民國105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

2.中華民國106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3.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6,777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