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新植造林及後續撫育管理之補貼。
二、申請期間:配合造林季節,建議於每年10月至隔年3月向當地公所申辦。
三、資格條件: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四、審查方式:自行備齊檢附資料至本縣轄內原住民地區鄉公所(泰安鄉、南庄鄉及獅潭鄉)申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1.第一年每公頃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七年至第二十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4.前項所定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一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481.4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