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12年度辦理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

一、補助項目: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
  9. 固定式假牙(指牙冠或牙橋)。

    10.活動假牙維修費。

二、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三、資格條件:設籍苗栗縣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同年度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或其他政府機關所辦假牙計畫之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由縣市政府進行服務對象資格審查、重複補助情形(如112年度內是否已申請其他機關之假牙計畫補助)。

2.專業審查:由本縣牙醫師公會轉請指派具有合格牙醫師證書者辦理補助項目審定、服務提供單位估價合理性及其他必要文件。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每人每件最高3萬4,000元。

六、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